印度憲法第 144 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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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-
(i) 編制經濟計劃
發展和社會正義;
(ii) 職能的履行和
受託執行計劃
對他們,包括與該事項有關的人
列於附表十二;
(b) 具有此類權力的委員會和
必要的授權,使他們能夠攜帶
賦予他們的職責
包括與清單所列事項有關的
第十二附表。
243X。 州立法機關可依法——
(a) 授權市政府徵收、徵收和
適當的此類稅收、關稅、通行費和費用
按照這樣的程序,並受到這樣的
限制;
(b) 將此類稅款、關稅、通行費分配給市政府
州政府徵收和收取的費用
出於此類目的並受此類條件的約束,並且
限制;
(c) 規定向
市政當局的綜合基金
狀態; 和
(d) 規定此類基金的組成
分別記入由或在
代表市政府,也代表
從中提取該等款項,
如法律所指明的那樣。
243Y。 (1) 財政委員會根據
第 243 條-I 還將審查公司的財務狀況
市政府提出建議
總督——
(a) 應適用的原則——
(i) 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分配
稅收淨收益的市政當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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